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24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41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月31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融資契約書、客戶歷史
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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