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39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月31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柒萬壹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代償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代償卡約定條款、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