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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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五二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零陸萬陸仟壹佰伍拾叁元,折合銀元貳仟貳佰零貳萬貳仟零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壹角,折合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玖元叁角,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拾貳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叁角。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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