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82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AEV31981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甲○○係於民國96年4月30日收受裁決書,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遲至96年6月17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有異議狀一紙存卷可按,顯已逾20日之期間,異議人之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