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乙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0月11日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花蓮簡易庭以94年度花簡字第64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原判決宣告之沒收,因非屬得聲請減刑之範圍,爰仍予維持不變,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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