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樓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6年度易字第1351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開案件,業於本院97年1月28日訊問後當庭釋放被告,是被告之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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