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武順律師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元月十七日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涉嫌販賣毒品及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經本院裁定羈押三個月。
二、經查本案被告經本院訊問後,依照被告之陳述、證人甲○○之證述、扣押物品第二級毒品一包(毛重一千零十公克)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卷內文件,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鄭光婷法官李豫雙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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