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劉克明
鄭國玉 被告 孫殿璽
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列1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瑛叔 住同上上列1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寬圳 住臺北市○○區○○路2段6號5樓
居新北市○○區○○街○○○號5樓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