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上訴人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藍市垚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備位被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 律師被上訴人 劉德民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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