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藍市垚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德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8萬3,77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9萬2,
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