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 李政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0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威宏鋼鐵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虎尾分行│103年12月15日│1,000,000元│EA0000000││││法定代理人: 張中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