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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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2,3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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