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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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10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丙○○與收養人乙○○、甲○○○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共同收養,茲因聲請人養母甲○○○、養父乙○○先後於民國73年11月14日、89年8月13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乙○○、養母甲○○○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乙○○、甲○○○成立收養關係,為該
2人之養子,而養父乙○○、養母甲○○○分別於民國89年
8月13日、73年11月14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養父母死亡時是否有繼承遺產?)沒有,且養家兄弟姊妹繼承遺產時我都不知道,後來今年去查知道時,繼承人裡面也沒有我的名字」。另聲請人生母 陳吳素花 到庭證稱:「(問:聲請人是否有繼承養家遺產?)聲請人自收養後就回到本生家與我們同住,養父母死亡時他沒有繼承養家的遺產」等語。而聲請人之胞弟 陳家亮 、胞妹 陳淑萍 亦以書面同意聲請人回復本生家等情,此有本院99年7月9日非訟事件筆錄及同意書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乙○○、養母甲○○○既均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乙○○、養母甲○○○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