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昌禧律師選任辯護人 梁育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