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76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簡字第7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吳美月
被   告  黃國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
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關
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得依民事訴
訟法第247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
192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先位主張被告吳美月積欠
其債務,為脫免名下不動產受強制執行,而與被告黃國釗基
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不動產買賣及過戶行為,致原告
無從就該不動產為強制執行而受償,是以被告間就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究否存在買賣關係,顯對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影響,
即有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而此項不安之狀態,得以對於
渠等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原告有
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吳美月於97年間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80,093元,
被告吳美月為脫免其名下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
、2421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3樓
(下稱系爭房地)受強制執行,而與其子即被告黃國釗通謀
為虛偽意思表示,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被告黃國釗,依法應屬無效,爰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
定,請求如先位聲明;又被告吳美月此舉侵害原告債權,且
被告黃國釗亦明知其情事,被告間仍為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請求如備位聲
明等語,併為聲明:
㈠先位聲明:
1.確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於98年12月22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
2.被告黃國釗應將系爭房地於99年1月20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吳美月所有

㈡備位聲明:
1.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於98年12月2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其買賣與移轉登記行為均應撤銷。
2.被告黃國釗應將系爭房地於99年1月20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吳美月所有

二、被告則以:
被告吳美月因積欠債務,於98年12月22日以現金30萬元及承
擔房貸餘額之價格,將系爭房地出售予被告黃國釗,並於99
年1月20日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間雖屬母子至親,但買
賣系爭房地契約確屬真正,並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被告黃
國釗於買受系爭房地時亦不知有何損害於原告之權利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吳美月於97年間積欠原告280,093元,
卻於98年12月2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被告黃國釗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債
權憑證、本票、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建物登記謄本
、異動索引等件影本為證,固為被告所不否認,自堪信為真
實。原告再主張被告吳美月將系爭房地出售予被告黃國釗,
顯為意圖脫產,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縱非通謀虛偽意思表
示,備位主張被告間所為買賣行為有害及債權,依民法第24
4條第2、4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房地買賣及移轉所有權
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
。是以,本件之爭執點厥為:㈠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行
為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㈡若否,原告請求撤銷系爭房
地之買賣行為及移轉所有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有無理由?茲析述如下:
㈠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行為是否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
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就其所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
上字第917號、48年臺上字第29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再者
,民法第87條第1項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
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
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
意,始為相當,若僅一方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
表示與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指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
示,在贈與或買賣契約,亦不能僅因契約當事人間有特殊親
誼關係或價金之交付不實,即謂該贈與或買賣係通謀虛偽成
立(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865號裁判要旨參照)。
2.原告主張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為被告所否認,依上揭規定及判例意旨,原告即應就被告
間並無買賣及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真意,而係互相故意為
不符真實之表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固主張系爭房地
移轉登記在被告吳美月無資力清償債務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再者,被告間為母子關係,且買賣價金低於行情,可認被告
間成立之系爭房地買賣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云云,經查
,系爭房地於99年1月20日移轉登記為被告黃國釗所有後,
被告黃國釗於99年2月4日承擔系爭房地原有國宅貸款債務
,迄今均由其繳付本息,有臺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函附國民
住宅貸款承擔債務契約、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318至321頁),與一般買賣不動產時,就其上所
餘留貸款,多由買受人轉貸或承擔原貸款債務之常情無異,
是被告吳美月辯稱為償還債務,而將系爭房地出賣予黃國釗
等語,尚非全屬無稽。再者,縱被告間具母子關係,揆諸上
開說明,不能僅因契約當事人間有特殊親誼關係,即謂買賣
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況且,原告既不能提出證據,以
證明被告間之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尚難以價金過低
遽指此項買賣為虛偽。故原告先位主張被告間就買賣系爭房
地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移轉所有權行為無效,應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云云,即屬無據,無從准許。
㈡原告請求撤銷系爭房地之買賣行為及移轉所有權行為,並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有無理由:
⒈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
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
條第2項、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法定期間為除斥
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
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
年臺上字第1941號判例參照)。
⒉經查,被告吳美月於97年8月間積欠原告280,093元,有本
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40257號債權憑證、101年度司促字第
16239號支付命令附卷(見本院卷第4、6頁),又原告於
95年8月31日申調系爭房地登記謄本時,當時系爭房地仍登
記於被告吳美月名下,嗣被告吳美月於99年1月20日,以買
賣為原因將系爭房地過戶予被告黃國釗,則原告於100年2
月25日、同年7月21日再次申調系爭房地登記謄本時,系爭
房地已變更登記為黃國釗所有,此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函附
土地、建物謄本之申請人紀錄資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
9、199、202頁)。又原告於102年4月10日具狀自承系
爭房地於98年6月間曾遭第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果(見
本院卷第337頁),衡情,原告應於100年2月25日申請系
爭房地登記謄本後,即知悉被告吳美月已將系爭房地所有權
移轉予其子,應有害及債權之情事,且原告為從事貸放款項
業者,調閱謄本及異動索引之目的,實欲查明系爭房地之產
權狀況,以利催討債權,然原告怠於行使權利,遲至101年
9月19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見本院卷第3頁),顯逾一年除
斥期間,其撤銷權已消滅,是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
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房地買賣及移轉所有權行為,並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7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2項、第
4項規定,先位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於98年12月22日
所為移轉所有權行為無效,被告黃國釗就系爭房地於99年1
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以及備位
請求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於98年12月22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
及99年1月2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
被告黃國釗應將系爭房地於99年1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吳美月所有,均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
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為與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爰
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家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