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14號
原 告 方建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政侑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政侑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658,550元,應繳裁判費47,134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6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