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80號再審聲請人 曾椿英
曾照英 曾崇慶 陳曾茂齡 曾喜城 曾振城 吳玉明 吳玉珍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金雄 共同輔佐人 劉德政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屏東縣內埔鄉公所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廢棄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前述費用,並出具再審訴訟代理人曾金雄之合法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怡先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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