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8號原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被告允聖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洪明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兩造簽訂之龍門(核四)計畫儀控系統設備安裝工程承攬契約第26條第1項約定,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承攬契約書在卷可稽(見司促卷第6頁)。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且兩造又曾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上所述,則關於本件訴訟之管轄,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合意管轄之約定,本院尚非有管轄權之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工程法庭法官程耀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邱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