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431號聲請人甲○○
主文本件遺產清冊之陳報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展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止。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號五樓之二)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3月23日死亡,聲請人甲○○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因與被繼承人乙○○於結婚後,一直在越南工作,每3個月始能回國一次,但於99年3月23日被繼承人在越南發生意外而不幸過世,聲請人因此前往越南處理被繼承人之後事,致六月底才回國辦理結婚登記,導致辦理時間延誤,無法於知悉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爰聲請裁定延展陳報期間等語。經核聲請人敘明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謝麗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