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41號聲請人 葉月英 相對人 葉燦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申請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為證。又聲請人於98、99年度均查無申報所得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而其每月雖領有老年津貼及勞保月退金共約11,000元,惟聲請人居住於基隆市區,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8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基隆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7,989元,且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春暉養護中心,每月所需費用為24,000元,顯見聲請人收入尚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依其所訴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