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2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益銓 選任辯護人 王志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益銓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益銓(下稱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6年8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應自106年11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郭同奇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