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記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竊盜││││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有期徒刑1年││││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5.02.07│104.08.2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47號│第24919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06年度上易字第698號│││事││84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3.31│106.08.23││├─┼──────┼──────────┼──────────┼─────────┤││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06年度上易字第698號│││判││8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5.03│106.08.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7510號│第14740號││││(已執行完畢)│(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