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懷恩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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