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277號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棨皓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棨皓(住彰化縣○○鎮○○路○○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