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933號債權人 林昶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添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請求金額為何?(請求標的(一)所載為8萬,惟附表所載金額共80萬,如係請求部分金額,請分別載明各張支票請求金額各為何)
三、債務人廖添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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