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66號上訴人 蔡家聲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馬信平黃金源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26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71,10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4,6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李育信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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