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59號上訴人 邱浚彥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被上訴人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 葉一堅 人被上訴人 簡銘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
賴巧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8年11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進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開庭前二周前陳報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備位上訴聲明第三項及第六項與先位上訴聲明第二項及第三項之異同。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李育信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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