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原告 方志華 被告 温修誠
王興洪 徐進財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7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被告 温修峯 部分,因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現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告對被告温修峯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其經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龍忠
法官陳玉聰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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