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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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建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799號、107年度執字第10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建忠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彭建忠因附表編號1、3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且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附表編號1、3所示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上開附表編號1、3所示二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表明不願與其他得易科罰金之二罪合併定執行刑,自毋庸予以合併定執行刑,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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