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663號債權人天砌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姜道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佳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請提出債務人莊佳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莊佳依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四、請求標的㈡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則請求標的㈠新台幣11,711元又包含督促程序費用500元之依據為何?
五、存證信函催繳支出131元之單據。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