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龔清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龔清榮於96年7月1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99年1月14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38,877元正未給付,其中130,769元為消費款;8,10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1月1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債務人龔清榮於97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
160,000元,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1月14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72,143元(其中本金為161,825元,利息為10,318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1月1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龔清榮於93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
400,000元,約定自93年10月13日起至98年10月13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8年7月13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51,877元正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龔清榮於95年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
300,000元,約定自95年8月14日起至100年8月14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採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8年
7月14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189,011元正及如請求標的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53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龔清榮│99年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30769││││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龔清榮│98年7月1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51877││││計算之利息。│││元│││││├──┼───┼─────┼──────┼──────┼───────┤│3│新臺幣│龔清榮│98年7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99%│││189011││││計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龔清榮│99年1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61825││││算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龔清榮│98年8月15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51877││││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3│新臺幣│龔清榮│98年8月16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89011││││以內者按上開利│││元││││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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