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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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7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葉尚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榮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5,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朱烈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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