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7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代理人 葉尚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榮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5,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