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債權人 吳瑞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薪資、健保費與提出之存款明細不符,且未提出債務人未提撥基金之相關證明及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1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