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榮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玖萬陸仟叁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榮宗於民國96年12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12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610元及費用700元。又債務人陳榮宗於98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12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020元及費用77379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5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榮宗431│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194元│0000000000│12月17日││點九九││││508│起│││├──┼───┼─────┼──────┼──────┼───────┤│002│新臺幣│陳榮宗431│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75055│0000000000│12月17日││點七五│││元│508│起│││├──┼───┼─────┼──────┼──────┼───────┤│003│新臺幣│陳榮宗463│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134988│0000000000│12月17日││點九九│││元│309│起│││├──┼───┼─────┼──────┼──────┼───────┤│004│新臺幣│陳榮宗463│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206000│0000000000│12月17日││點九九│││元│309│起│││├──┼───┼─────┼──────┼──────┼───────┤│005│新臺幣│陳榮宗463│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68543│0000000000│12月17日│││││3元│30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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