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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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叁年。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號通知單上偽造之「乙○○」署押,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罰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勵自新。又被告於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號通知單上偽造之「乙○○」署押,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洪秀一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湘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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