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415號聲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herylB.Amit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末之代理人簽章。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415號聲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CherylB.Amit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末之代理人簽章。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