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拆遷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告 施拱星 訴訟代理人 施光宇 被告 李春生
李素琴 李素梅 李素珠 李素鑾 李春地 何長育 何金男 何金生 何金益 何明珠 何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春生、李素琴、李素梅、李素珠、李素鑾、李春地、何長育、何金男、何金生、何金益、何明珠、何明麗間拆遷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⒈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如附圖所示A部分:
2,400元/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現值)×29.2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70,080元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如附圖所示B部分:
2,400元/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現值)×24.07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57,768元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70,080元+57,768元=127,848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