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97號債權人 蔡福安 上列債權人蔡福安因與債務人 施嘉玫 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福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