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276號上訴人 馬天賜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楊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49號事件判決確定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關被上訴人得否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以無權占用為由,請求上訴人就坐落臺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面積0.0141公頃)上之地上物拆除後,將所占用之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等情,係以上訴人對前揭土地是否有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之法律關係為據,上開案件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649號事件審理中,上訴人亦於104年2月17日具狀聲請於前揭訴訟終局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444至447頁)。爰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並尊重當事人意願,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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