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8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8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被   告  陳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1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被告不按月攤息,原告得不經催
告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詎被告屆期不為
清償,迭經原告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被告尚欠原告借款餘額為307,216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
約金迄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攤還收息紀錄查詢表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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