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度上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上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三號
具保人乙○○○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上訴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四四二號卷第十五頁),而將上訴人即被告甲○○停止押,茲因上訴人即被告甲○○多次傳訊暨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且經本院傳喚具保人乙○○○到庭,亦當庭表示不知上訴人即被告甲○○之去向,自應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惠光霞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梅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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