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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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414號上訴人丁○○原名 蘇光濬 .
甲○○原名 林秋桂 .共同送達代收人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履行協議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6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452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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