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900元(即訴請返還土地面積2㎡×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1,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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