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03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70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6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業已確定在案,並於97年6月9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7月1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587號函核准假釋,有上述函及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應於假釋後所餘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