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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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08號原告頂尖光學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銘坤 被告太友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幸靜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陸拾壹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陸仟肆佰叁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