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3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變更子女姓氏,聲請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僅泛稱其聲請人之母親娘家人丁單薄,並未提出「邵」姓對其有不利影響之任何事證,其聲請變更姓氏,與上開法條不合,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9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世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