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65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游宗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652號│├─┬─────────┬─────────┬───────────┬───────────┬────────┬────────┤│編│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號│││││││├─┼─────────┼─────────┼───────────┼───────────┼────────┼────────┤│1│ 周凌雲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76年9月15日│76年12月18日│98,000元│PE0000000││││限公司士林分公司│││││├─┼─────────┼─────────┼───────────┼───────────┼────────┼────────┤│2│周凌雲│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76年9月15日│76年12月10日│95,000元│PE0000000││││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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