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69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穎榛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業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速閱卷並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具狀補正欲撤銷之遺產範圍為何,並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