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保安處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4日以96年度易字第21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逾2年6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