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3號聲請人 鍾玉珠
(大陸地區人民,非訟代理人甲○○利害關係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國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巿人民法院西元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2005)融民初字第981號民事判決(如附件),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若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利害關係人乙○○為夫妻,聲請人係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對利害關係人訴請離婚事件,業由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巿人民法院判准離婚確定生效在案,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該民事判決書,並提出判決書暨其生效證明書、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書函、戶籍謄本、聲請人居民身分證影本、常住人口登記卡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於大陸地區訴請與利害關係人離婚事件,業於西元2005年7月14日由大陸地區福建省福清巿人民法院以(2005)融民初字第981號判決,並於0000年00月00日生效,有判決書、證明書各一件、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民國95年5月5日(95)中核字第026748號、98年10月27日(98)中核字第113225號證明書二件、乙○○戶籍謄本、聲請人居民身分證影本、常住人口登記卡影本各一件為證。而本院審核上開大陸地區判決書內容(如附件),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聲請人聲請認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何孟熹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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